有鑑於行政訴訟案件多元化,法官未必全然了解案件的特殊專業,司法院研修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制度,未來若行政法院法官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裁定選任專家參與審判,提供法官專業意見並接受諮詢,以輔助並提升法官的專業度。行政訴訟涉及專業領域的事件類型相當多,如稅務、環保、智慧財產、都更、建築、保險、政府採購等,案件複雜又專業,往往判決下來,當事人不滿,質疑法官不專業,而日前永春都更案判決,引發各界爭議,當事人直指行政法院應成立都更專業法庭。司法院指出,過去行政法院面對專業型訴訟,可運用鑑定制度,但是否要請鑑定人,須兩造同意,對法官而言多少有些限制;另外,法官也可依司法院訂定的「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尋求專家諮詢,但該要點性質僅為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且適用範圍有限。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表示,為增進法院認事用法的妥適性,保護當事人利益,提升法官專業度及民眾對司法的信賴,行政訴訟制度研修委員會在參考「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審理細則關於技術審查官的規範之後,將「專家參與」法制化,增訂行政法院審理事件涉及專業領域,認有必要時,可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裁定選任專家參與準備期日、言詞辯論期日、和解或調解期日、保全程序、強制執行等程序。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指出,專家在訴訟程序的功能,類似智慧財產法院配置的「技術審查官」,兩者都是基於專業知識輔助法官,不能代替法官作事實認定或法律判斷,但專家不是行政法院編制內人員,且行政法院選任專家前應徵詢當事人意見。此外,專家參與和現行鑑定制度最大不同,在於專家係立於法院諮詢顧問立場向行政法院說明或陳述意見,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說明或發問,以協助法院釐清專業爭點、使訴訟關係明確,並協助各種程序順利進行,但專家的說明或意見,法院不得直接採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與鑑定意見可作為證據不同;專家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且專家負有保密義務。司法院研修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制度,選任專家提供法官專業意見。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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