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環保局2015年10月公告,中油高雄煉油廠外東南側土壤及地下水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汙染管制區,中油是汙染行為人,要求3個月內完成該地段10筆土地汙染調查工作及提送汙染控制計畫;中油主張該地段還有其他單位使用,中油並非唯一汙染源,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今判中油敗訴。高市環保局長蔡孟裕說,謝謝法院做為環保局後盾,對判決表示歡迎,會持續要求中油針對汙染土地善盡改善責任,並依照控制計畫的規劃加速改善作為;中油表示,會上訴。判決指出,高市環保局2009年到2011年間,委託3家檢測機構對高雄市楠梓區高楠段279號土地土壤採樣,分別檢測出土壤中TPH(總石油碳氫化合物)、乙苯及二甲苯超過土壤汙染管制標準,高市府在2013年2月公告為土壤汙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汙染管制區。之後,高市環保局委託顧問公司持續就高雄煉油廠外東南側土壤及地下水進行查證作業,發現高楠段27、271等10筆土地土壤中的TPH超過土壤汙染管制標準,經由環境法醫指紋鑑識成果與地下水流比對顯示,該10筆土地汙染為高雄煉油廠所造成,在2015年5月通知中油陳述意見。合議庭認為,環保局審酌事實證據、陳述意見後,認定10筆土地汙染行為人為中油,除重申高楠段279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暨土壤汙染管制區、中油為汙染行為人外,新增10筆土地為土壤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因此在2015年10月發函,要求中油3個月內完成10筆土地的汙染調查工作及提送汙染控制計畫。中油高雄煉油廠東門附近,高市環保局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控制場址暨土壤汙染管制區。記者劉星君/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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